湘西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湘西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州情实际,组建湘西现代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总部设在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湘西经开区武陵山大道1号)。
第二条 集团是由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州内外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组建跨地区、跨行业、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的非法人性质的教育集团。集团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集团各成员维系原有的法人地位、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资产结构和人事关系,独立核算财务。
第三条 集团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完善职业院校治理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湘西州职业院校发展的整体实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为脱贫攻坚与区域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加入集团实行“自愿参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权责对等”原则。凡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参加,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集团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出。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五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任期负责制。
第六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校企合作、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工作目标
建立“依托行业、部门联动、校企合作、共生互赢”的运行机制,到2020年,湘西现代职业教育集团在校生规模达4万人,建设5个以上示范性特色专业群,各集团成员院校建好建强1-2个特色专业,实现中职教育办学条件全面达标,高职教育办学基础能力全面提升,“双师型”教师达到80%以上,高职高专毕业生对口就业率达90%以上,建成150个深度合作、顶岗实习的实训基地,每年公费培养农技特岗生300名以上,将集团学校建成省级示范性和国家重点职业学校。
第八条 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和充分利用集团内优势师资和实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为集团成员队伍建设、企业管理、技术开发及学生实训、教师实践、员工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等提供支持;
(二)院校按企业要求的用人规格,共同优化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广泛开展“订单式”培养,实现零距离上岗;
(三)院校面向企业开展员工培训、职业资格鉴定、技术开发等服务活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企业优先接纳成员院校的师资培训、学生实习与就业,参与院校全方位的教学管理活动,从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支持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提高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五)建立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产品供求链等,对集团成员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广泛宣传;
(六)开展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抢占职业教育发展的制高点;
(七)加强涉农教育与培训,以组建湘西农牧林产品生产和流通研究所、湘西惠农培训中心、湘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建设示范性综合服务社为切入点,推动乡村振兴;
(八)协助政府和行业做好现代产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对湘西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调整和人才培养提出建设性和指导性意见;
(九)积极推进集团院校之间的联合办学、学生实训、学分互认和教师培训、教师互聘等工作;
(十)定期举办行业技能竞赛,提高院校学生、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和职业能力;
(十一)建立现代教育奖学金,鼓励学生学习成才;
(十二)开展国内国际有关职教交流活动。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职教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教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集团各种活动,对集团的工作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人力资源;享有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4.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有权使用“湘西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6.其他权利。
(二)职教集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3.向集团提供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4.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5.按规定交纳会费,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6.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企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与成员院校签订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3.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研发的科技成果;
4.根据需要可申请成员院校对员工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5.参与院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6.可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二)成员企业单位的义务:
1.提供对成员院校办学所需的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2.为成员院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便利;
3.及时向成员院校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参与就业指导;
4.选派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院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十一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3.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4.优先接受集团成员单位捐赠;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院校任教;
6.同类同层次的院校可以互认学分,不同层次院校之间可以开展联合办学;
7.办学中遇到困难,可向集团申请援助。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务工作;
2.根据企业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全面综合素质和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院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二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院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决策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4.通过合法途径为成员单位争取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是集团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机构,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集团成员单位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要求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二)协助集团解决发展难题,提供人才、技术、设备等信息服务,为集团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三)为集团争取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集团筹集资金,指导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集团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及目标,确定集团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确定内设机构及职责;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决定集团成员的退出;
(六)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七)统筹集团资源,协调各成员关系;
(八)推动政校企行研等多方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集团项目;
(九)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十)审议和决定集团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由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任命。理事会选举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利。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五)决定集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主持集团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务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就业工作委员会、产教融合委员会、师资建设委员会、计划财务委员会和政策研究室等专门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三)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四)收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五)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六)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七)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职业教育,熟悉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4名,成员若干名。各专门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缴纳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三)政府拨款、有关单位及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内部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州职业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